想了一想,陈旭又继续道,“对了,律师函要写两封,一封给董芬他们持有的账号,一封给平台,好像是限流了我的视频,里面有猫腻。”
啊?
张翔愣了一下,组建如此一支梦幻团队,花费了整整一个半小时的时间,竟然只是为了写两封律师函?
最重要的是,张翔可是很清楚的,这个委托的费用,那可是相当夸张的,不然不可能连文一心前辈都请来了!
律师的费用一般是按照时间来计算的,拖得越久花费越多,为何陈旭竟然如此淡定……
哦,主要是因为系统承担了这一切!
“陈先生,我想再确认一下,你真的只是需要发两封标准化的律师函吗?因为这种律师函都是有模板的,根本不需要我们去起草,你直接发就行了。”
刚说完,张翔就意识到问题了,自己似乎理解了。
好在旁边的文老颇有见地,接着张翔的话说道,“小陈的意思,就是以我们几人的名义,挂靠你律所的名字,联名代理这个案件,并且全权处理律师函以及后续的起诉问题,主要是有我们背书的话,效力会全然不同!”
前辈不愧是前辈,一下就明白了陈旭的意思。
简单来讲,就是造势,陈旭以个人的名义发律师函,和这支四人组成的梦幻团队发律师函,那效果是完全不同的!
举个最简单的例子,一个小喽啰想要挑战老大的话,根本没有人会理他,但你若是带着四个顶级的打手,即便是老大也会多看你几眼。
这,就是区别!
很快,律师函就起草完毕了,内容如下:
……
律师告知函
致:董芬女士和戴乐乐先生
娄城张翔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旭先生和萧雁沉女士(下称“委托人”)的委托,由张翔、高一伟、姜晓和文一心四位律师(以下称“律师”)就贵方在各大平台发布的严重侵犯委托人权利的相关内容郑重通知。:
我国《总则第110条规定,“自然人享有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等权利。”
《通则第101条规定,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”
《刑法第246条规定,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”
贵方发布并且传播了大量严重侵犯委托人权利的内容,且点击量高、传播范围广,影响十分恶劣。
上述内容不仅存在故意诽谤,滥用肖像,还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词汇,且对委托人婚礼当天的视频素材进行了恶意剪辑。这些内容的制作、上传、散布、转载传播者已经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、肖像权、表演者权等权利,其中部分个人及自媒体等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,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。
委托人已授权律师搜集相关证据,目前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。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、刑事诉讼等一切方式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。
……
一式两份,只不过发给短视频网站的那一份,将贵方都改成了贵司,而且更加正式,甚至还有开庭的法院归属。
两封律师函通过张翔律所的短视频官方账号,以及陈旭的短视频账号发出去,没过多久就点燃了相关舆论!
曾几何时,某明星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,在网上大火特火了一把,所以网友们一下就警觉了起来……